今天學習了一下《什麼是幫信罪》,定義如下: 幫信罪全稱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,是2015年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增設的罪名,具體規定在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,用於專門打擊網絡犯罪鏈中的幫助行為,維護正常網絡秩序。以下是該罪的詳細解讀: 構成要件主體:為一般主體,既包括年滿16歲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,單位也可構成本罪,例如違規為網路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公司。 主觀方面:需具備故意,也就是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,既包括確切知道對方的犯罪行為,也包括根據客觀情況可推斷出對方可能實施網絡犯罪的間接故意,例如明知他人頻繁用非本人銀行卡進行異常交易,仍為其提供轉賬幫助。 客觀方面:實施了為網路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,且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。常見的幫助行為分為兩大類,一是技術支持,如提供網路存取、伺服器代管、網路儲存等;二是其他協助,如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。而「情節嚴重」包含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、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等多種情形。 客體:侵犯的是國家對正常資訊網路環境的管理秩序,這類幫助行為相當於為網路犯罪提供了“溫床”,破壞了網路空間的健康有序發展。 常見行為表現「兩卡」:這是最常見的情形,即出租、出售自己的銀行卡、手機卡、支付帳戶等,供詐騙、賭博等犯罪集團轉移涉案資金或接收資訊。 「跑分」類:登入特定平台,協助網路犯罪集團轉移贓物,幫助其掩蓋資金來源,實現贓物款「洗白」。 技術支援類:為詐騙網站、賭博平台等建置網站、提供伺服器維護,或開發相關非法程式、架設GOIP等虛擬撥號設備。 推廣引流類:以刷單、高收益投資等虛假名義,邀請用戶加入犯罪集團的聊天群組或下載相關非法APP,為網路犯罪吸引潛在目標。 量刑標準:自然人構成本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單位犯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標準處罰。若同時構成其他更重罪名的,依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 熱議連結:https://t.co/667ijHO2y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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