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,我看到和聽到了幾種為國家幹預提供某些公共物品辯護的說法,他們認為,如果沒有國家,這些物品就不會存在,因為有搭便車現象。 短線程。 🧵
搭便車現像被誇大了。其實,這種行為根本不是什麼嚴重問題,而是符合經濟、法律和道德原則的:嚴格來說,它不是侵犯權利、不造成成本,也不消耗經濟產品。
機會主義是人類的天性。利用正外部性是進步的一部分。如果沒有契約或損害,不付出就享受並非不道德:繼承、免費學習或受益於環境並非寄生。
從法律上講,搭便車者並不違法。他或她沒有偷竊,沒有侵犯財產,也不存在具有約束力的合約關係。作為間接受益人並不等於逃避或避免任何從未被要求支付的款項。
即使從倫理角度來看,搭便車者也無可厚非。道德不能取決於利益的「應得」性:彩券、遺產或天生麗質也會不公平嗎?
要辨識搭便車者並非易事。外部性具有主觀性、動態性、漸進性和互惠性。一方受益,另一方可能受損。只有每個人才能評估真正的影響。
例如:一個鄰居僱用的保全服務可能會給另一個鄰居帶來好處……或者夜間警報會打擾他們。這仍然算正外部性嗎?只有接受者才能判斷他們的經驗,而不是國家或經濟學家。
外部性並非同質:它們的類型、強度和持續時間各不相同。它們會隨著時間而變化,並取決於每個行為主體的具體情況。同一行動可能同時產生好處和壞處。
搭便車者會消費經濟商品嗎?根據門格爾的定義,並非如此。如果一個人沒有權力處置物品,那就沒有任何好處。安全、雨水或維基百科並不能滿足所有要求……只有當它們可用時,人們才會享受它們。
搭便車者是危險的消費者。他們依賴他人以及超出自身控制範圍的環境。他們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失去利益,並且無法保證或控制自己「使用」的東西。他們的處境不需要國家糾正。
政府對搭便車問題的解決方法往往比問題本身更糟。公共支出被用來生產「社會所需」的東西,但許多人付了錢卻沒有享受任何東西,甚至最終受到損害。
例如:煙火燃放。市政府用稅金來資助燃放煙火。但許多居民卻看不到、無法參與,甚至根本不在場。這筆支出公平嗎?真的有效嗎?
這種排斥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排斥,而是經濟意義上的排斥:那些無法參加的人被排除在外。由此產生了一種強制性的效用轉移。支出增加了,但福祉卻沒有增加。此外,搭便車者(訪客、遊客、不活躍人群等)依然存在。
即使是國防、司法或安全等服務,即使沒有國家,也能存在。只要有需求,去中心化、自願且競爭性的體係就能出現。只有市場才能揭示公民真正的需求。
我在這篇文章中唯一的優點是總結了我從閱讀卡爾·門格爾、漢斯·赫爾曼·霍普、穆瑞·羅斯巴德、何塞·埃爾南德斯·卡布雷拉、丹尼爾·卡雷羅、米格爾·安克索·巴斯托斯和其他偉大的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的著作中學到的東西。